惠州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指引允许在建工程抵押房源网签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24-03-28 04:43:25

  3月22日,惠州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工作专班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惠州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商品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意见的通知。

  工作指引共包括八项内容。其中,工作指引指出商品房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未售房源和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在建楼栋,可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展期、期限调整的项目,按照《惠州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闭环管理工作指引》执行)

惠州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指引允许在建工程抵押房源网签

  商品房项目未在新增投放开发贷款的商业银行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可以新增设立,销售回笼资金优先进入新增投放开发贷款商业银行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若销售回笼资金已满足新增投放开发贷款金额的,后续销售回笼资金可进入原监管账户内。

  此外,在建工程抵押房源可以进行网签,网签合同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惠州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综合监管平台”审核确认,核查购房资金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及跟踪房源解除抵押情况。在建工程已抵押的拟销售房源信息及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相关文件,应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开发企业收取的认购定金、首期款、按揭贷款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认购协议中,应明确房源已抵押信息。严禁违规另账收存销售资金。

  对已售在建工程抵押房源,开发企业、抵押权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注销抵押登记,并完成预告登记手续。若超银行抵押率要求,开发企业需提供额外等值抵押物或提前归还该部分贷款。开发企业、抵押权人、购房人可同时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注销抵押和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或者同时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注销抵押、预售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和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同时房源,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协调机制下的项目贷款和贷款本息。